《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637章)(下稱「該條例」)已於2020年8月31日實施。該條例建立新的有限合夥基金制度,讓私人基金可在香港以有限責任合夥的形式註冊。
引入有限合夥基金制度是為促進香港作為首要國際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的地位,吸引私人投資基金(包括私募基金及創投基金)在香港成立和註冊,以便將資本引入實體行業公司,包括位於大灣區的創新及科技領域的初創企業。
有限合夥基金為結構上屬有限責任合夥形式的基金,用以管理投資,務求為其投資者帶來利益。符合有限合夥基金制度下的註冊資格的基金須由一名須就基金的債項和義務承擔無限法律責任的普通合夥人及最少一名就其法律責任是有限的有限責任合夥人組成。根據《有限責任合夥條例》(第37章)以有限責任合夥的形式設立及註冊的基金如符合該條例的資格規定,可獲註冊為有限合夥基金。
有限合夥基金制度是一個由公司註冊處負責的註冊計劃。
為什麼需要新的合夥制基金? 目前,基金可以以單位信託或開放式基金公司的形式在香港成立,但是,這些基金結構比較適用於共同基金或對沖基金。私募基金(例如私募股權基金)而言,以有限合夥制形式設立更為普遍。
在香港引入擬議的有限合夥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或 LPF)制度為私募基金在香港成立並以有限合夥形式組建提供了一種選擇。 LPF旨在吸引投資基金在香港設立和運營,這是將香港發展為成熟的基金服務中心的關鍵一環。

2020全球經濟大變局
新冠肺炎帶來全球公共衛生危機
中美貿易戰引發中美脫鉤的可能
各國進出口生意遭受災難性的打擊
世界步入經濟衰退消費信心指數急跌
企業個人收入不斷下降財務狀況堪憂


LPF打開了環球融資中外聯動的資金流動通路
全球華人企業 把握百年難得一遇的商機
人人皆可擁有的融資平台
壯大企業,消除泡沫,成了資金轉換器最有力的武器

香港LPF的優勢
無投資金額、投資範圍限制,合夥人可自由制定合夥條款
註冊設立和解散機制非常簡便
不需要專業持牌人士管理
信息資料相對保密
可以享受豁免利得稅,無資本增值稅和印花稅
香港LPF的四大特點-基金自由行
便利化-不需要太多審查,國內人士可做GP和投資經理
平民化-註冊製成立費用低廉,無須持牌人士管理資產
公司化-基金架構但卻以私人公司運作永續經營,沒有年期限制
私有化-特別合適家族企業,非上市目的公司和邊緣性項目融資
條例草案中對於“基金”的定義相當廣泛, LPF可用於(但不限於):
— 風險投資
— 私募股權和併購基金
— 房地產基金
— 基礎設施和項目基金
— 特殊情況基金
— 混合基金
— 不良資產基金
— 信貸基金
— 投資於數字資產的基金(例如加密貨幣和虛擬資產等)
如果基金投資有價證券和上市公司,則需另聘持有香港證監會九號牌照的人士。





